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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死亡不予赔偿
2005年7月6日18:00左右,东港市千阳镇千阳村应某的妻子李某住进东港市一家医院观察待产情况。当天22:20,李某生下一名男婴。医院给他常规治疗,如子宫收缩。然而,在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后,李仍然感到下身不适。22时40分,医院发现李阴道出血较多,于是给予对症治疗。然而,李的症状直到第二天清晨才得到控制。7月7日零时50分,李被转移到丹东市妇儿医院。入院后抢救无效,李于2005年7月7日02时20分死亡。
四个小时前,一个刚生下儿子的英国家庭仍然很幸福。四小时后,英国的一个家庭对失去亲人深感悲痛。悲痛过后,一个英国人决定为他死去的妻子寻求解释,并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了东港市的一家医院。
被认定为一类
但被告医院在诉讼中辩称,根据该结论,在此次医疗事故纠纷中,李的死亡主要是医院造成的,原告应无正当理由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英国公司索赔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应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此外,赔偿中应扣除被告李分娩的医疗费1282.86元。
东港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一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医院应对李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确定原被告的具体责任比例为1:9。由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内容,原告这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法院确认的金额为准。被告人李在东港市某医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282.86元,不属于因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用,这部分医疗费用应从赔偿中扣除。
几天前,东港市判给东港市一家医院57,355.74元赔偿给一家英国医院。
那么,东港市的一家医院是否构成李的医疗事故?2005年8月25日,丹东市医学会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评估认为,医院在对患者产后出血的诊断和治疗中存在医疗过失,违反了产科的基本治疗和护理常规。医疗过失与病人失血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对现有资料的综合分析,患者产后出血的原因是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和患者子宫血管位置的变化。因此,此次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是东港市某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的,本案为一级医疗事故。
原告应与被告东港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无异议。东港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因生育在医院发生医疗费用1282.86元,在丹东市妇儿医院发生医疗费用6205元。上述金额7487.86元由被告支付。李某的死亡造成以下合理损失: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家属生活费等。总计65154元。
主要责任并非全部责任
法律解释:本案中李某死亡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由于事故性质不同,赔偿依据的法律也不同,赔偿结果当然也不同。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引起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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